1.合伙人要退股的,首先应该根据双方间的合伙协议来处理
2.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
3.原则上可以将对方的出资退回,并参照双方所约定的盈利分配比例来对合伙期间的盈利或亏损进行分割。
4.另外,合伙人在退出合伙后,对合伙期间报形成的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6.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7.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8.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