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多数人都想拥有一份自己的事业,于是就产生自己当老板创业的想法。不过但很多时候,现实往往复杂多变。大多数人准备创业的起步筹划阶段,通常都会出现一个尴尬的现象——资
现在,大多数人都想拥有一份自己的事业,于是就产生自己当老板创业的想法。不过但很多时候,现实往往复杂多变。
大多数人准备创业的起步筹划阶段,通常都会出现一个尴尬的现象——资金不足。因此,合伙开店就成为许多创业者的一大选择。

东道律师事务所提醒,创业的这条路并不平坦,遇到困难实为正常。人多力量大,多一个人就多一个点子,这是搭伙做生意的优点。
同时,也面临着赔钱关门、倒闭散伙而引发的系列纠纷和矛盾。近日,东道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案件中就有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陈先生和胡先生商量着一起开炸鸡店,并对选址租房、办理营业执照、采购设备及食材等事宜进行协商。
2020年6月,炸鸡店正式开业,但因经营管理不善,迟迟未能盈利。
2020年8月,两位老板因此起了冲突,在微信上互相指责对方办事不利。陈老板让胡老板退钱,胡老板不退。
故陈老板将胡老板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及陈老板在筹办炸鸡店过程中提供的劳务费用。

处理结果
法院在确认合伙终止日期后,计算截止合伙终止之日,要求胡老板向陈老板支付合伙期间内合伙收益的一半、退还的房屋押金的一半及购买设备折旧后价格的一半。

案例评析
对于陈老板的两项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返还投资款中的一小部分,驳回了劳务费用。在实务中,时常有投资人对投资的性质产生误判,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借款、提供劳务等,但如合伙、参股、出资占有店面一定比例份额等典型的投资行为,均是盈亏自负。
尤其是对于仅将款项打入他人或公司账户中,又未实际参与生产经营,也未签署书面合同的行为,在定性上要视打款前后双方的约定(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对外办理业务是否显名等)来确定该行为究竟是投资还是借款。

东道提醒,在该案中,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人应对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分割。
陈老板、胡老板共同经营炸鸡店,为此双方投入资金大多用于开店所需的设备、食材、辅材等,以及房屋租金、押金、装修费等,这些费用均属于合伙财产。
经过清算,陈老板和胡老板在合伙时按照1:1的比例投入资金,且除了退还的房屋押金和设备变卖的款项,没有剩余投入资金。整个合伙经营过程中,共计收入一万余元,加上上述剩余的投入资金,双方均分,就是陈老板和胡老板可以分得的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结语:
有些人说,与其一起合伙做生意,仔细算下来还不如打工划算。辛苦付出和实际收入,现实与理想之间还有较大的差距。东道律师事务所发现,大多数建立商业伙伴关系合伙做生意的人,一开始彼此都比较单纯,没有考虑太多的规则和细节。
后来,随着具体业务的推进,相互之间出现意见不合、分歧较多的情况,随着不同的想法越来越多,自然会产生矛盾,引发法律纠纷。因此东道律师事务所提醒,在合伙创业前,明确好各项协议、体系至关重要,以免今日的朋友明天反目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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